案件号21-cv-6311:GBC律所代理NIPSEY HUSSLE案件,卖家警惕侵权大坑
提及文字商标,前些日子我们分享过有关Lynyrd Skynyrd的案件,今儿个咱们来说说同样与文字商标相关的“NIPSEY HUSSLE”。就如同在各类电商平台上常见的“某影视人物同款”,靠明星人物来吸引目光,不过在国外可要格外留意,在产品详情页中使用可是会被告的,卖家一定不要用。
案件基础信息:
立案日期:2021/11/24
案件号:21-cv-6311
原告品牌:NIPSEY HUSSLE
品牌方:Asghedom
律所:GBC (Greer Burns & Crain)
品牌介绍:
尼普西·哈塞尔(Nipsey Hussle,1985年8月15日 – 2019年3月31日),是一位美国说唱歌手。2019年3月31日,他在洛杉矶自己的服装店外与粉丝见面时,不幸遭遇枪击。
Nipsey Hussle商标信息:
随着他的混音带The Marathon和The Marathon Continues取得成功,这些短语成为了Nipsey Hussle品牌的代名词。Nipsey Hussle将其发展成名为“The Marathon(服装)”的服装及配饰系列,最终开设了Marathon服装店。Nipsey Hussle品牌下销售的产品涵盖服装、头饰和配饰。因此,Nipsey Hussle主要是一些文字商标以及相关图形LOGO,是不可触碰的。





跨境侵权产品示例:

当前案件进展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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